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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办理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的有关规定
2006-10-16 11:40  文章来源:西藏自治区商务厅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其它

  原产地证是证明商品原产地的重要证明文件,是进口国对进口货物确定税别待遇,进行贸易统计,实行数量控制和控制从特定国家进口的主要依据。根据《关于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的规定》(试行),主要申请签发程序如下:
  一、 签发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设在地方的进
出口商品检验(以下简称国家商检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分会(以下简称贸促会)以及商务部指定的其他机构签发原产地证。
  二、申请资格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享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业务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均可以向所在地原产地证签发机构申请注册登记。
  三、注册登记与审核
  企业向原产地证签发机构申请注册登记的同时,须提供并填制下列材料:
  (一) 政府主管部门授予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文件;
  (二)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三) 原产地证注册登记书面申请;
  (四) 《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注册登记表》;
  (五) 《含进口成分产品加工工序成本明细单》;
  (六) 《原产地证明书申领员授权书》;每一申请企业允许授权三名申领员。
  外贸企业申请注册登记时,还应按签证机构要求,提供货源企业及其产品的有关材料。
经注册登记的企业,须按签证机构的要求,建立出口货物进料、生产、出货记录。
经注册登记的企业及其出口货物发生加工续、原料、产品变化,需及时向签证机构申报更改
签证机构对经审核及其产品应予以注册。注册有限期为一年,已注册日年度为限。期满经审核合格的,续展一年。
  四、原产地证的申领与签发
企业经注册登记后,须指定原产地证首签人员我申领员,企业手签人员和申领员应接受签证机构的业务培训。申领员凭签证机构颁发的申领员证申办原产地证。此证不得转借、涂改,也不得用此证代替他人领取证书。若有遗失,立即向发证单位申明。原产地证手签人员和申领员不宜随意变更,如有变更,应及时报告签证机构,并交回申领员证。
企业最迟于货物报关出运前三天向签发机构申请办理原产地证,并严格按签证机构要求,真实、完整、正确的填写以下材料: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贷物原产地证明书/加工装配证明书申请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贷物原产地证明书;一式四份》;
  (三)出口货物商业发票;
  (四)签证机构认为必要的其它证明文件。
  签发机构通常不接受货物出运后才递交的原产地证申请。但如属特殊情况(例如并非申请单位过失),签发机构可接受迟交的申请书,并酌情办理补证。在此情况下,申请单位递交原产地证和申请书时,必须提交下更证明文件:
  (一)解释迟交申请原因的函件;
  (二)原产地证内所列货物的商业发票副本及提货单/航空提单/邮政收据。
  签证机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及其《实施办法》及本规定,认真审核企业提交的材料,经审核无误后,方可予以签证。
  签证机构指签发原产地证证本一份、副本三份,其中一正二副交申请企业。另一副本有签证机构存档,并保存二年。
  不具备申请资格的企业参加国外展览,若需申领原产地证,可并参展批件自行申领或委托有申请资格的企业代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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