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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外商投资企业项目所需材料及程序
2006-10-16 11:33  文章来源:西藏自治区商务厅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其它

一、 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企业
1、外双方签署的企业合同、章程;
2、由外方投资者或合资者国外所在银行出具的银行资信证明;
3、外方投资者或合作者的有效身份证(护照,回乡证)影印件;
4、有效的国外公司注册登记证书影印件和委托代理函正本;
5、中方合资或合作法人的身份证影印件;
6、中方合资或合作企业的工商注册登记书影印件及办理企业人员的委托书正本;
7、中方合资或合作者的书面申请报告;
8、如设立的企业是属于特殊行业管理领域(旅游,商业零售,医疗,交通,教育,矿业),须提交行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批复、区工商局名称核准通知单等材料。
9、在受理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后的4个工作日内,商务厅予以批复,10个工作日内颁发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批准证书(批准证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加盖印章)。
10、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企业必须完成其他相关部门的注册登记手续,并将注册登记证件复件交商务厅备案。


二、外商独资企业
1. 外商独资企业章程、可行性报告;
2. 外方投资企业和投资者的有效证件影印件;
3. 办理独资企业人的委托代理或授权函正本;
4. 设立外商独资企业书面申请报告;
5. 如设立的项目属于特殊行业,须提交行业主管部门的书面确认函或批复、区工商局名称核准通知单等材料。
6. 在受理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后的4个工作日内,商务厅予以批复,10个工作日内颁发外商独资企业批准证书(批准证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加盖印章)。
7. 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企业必须完成其他相关部门的注册登记手续,并将注册登记证件影印件交商务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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